1. 本區置區長一人,綜理區務;主任秘書一人,佐理區務。 2. 本區另設民政課、社會課、人文課、公用課、農業及建設課、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 行政業務 ‧ 民政課 ‧ 社會課 ‧ 人文課 ‧ 公用課 ‧ 農業及建設課 ‧ 秘書室 ‧ 政風室 ‧ 調解委員會 ‧ 主任秘書室 ‧ 會計室 ‧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