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範了「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自然人、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若違反同法第8條第1項,對揭弊者採取報復性等不利措施時的處罰,裁罰基準自114年7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