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須知
本須知攸關您及家人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以下資料,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一、家屬範圍:指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
二、扶助條件:凡役男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依其收入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四、家庭財產限額:
1、動產:役男及其家屬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五、發放基準:
1、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甲級1口:21,390元。
乙級1口:12,834元。
丙級1口:6,417元。
2、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1)役期4個月者:
甲級1口:28,520元。
乙級1口:17,112元。
丙級1口:8,556元。
(2) 役期6個月者:
甲級1口:42,780元。
乙級1口:25,668元。
丙級1口:12,834元。
(3) 役期10個月者:
甲級1口:71,300元。
乙級1口:42,780元。
丙級1口:21,390元。
六、扶助口數計算方式:
1、一次安家費最高以4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發。
2、三節生活扶助金最高以4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之計算如下:
(1)同戶生活者,或分戶無配偶或子女者,以一家計算,最高以6口為限。
(2)有配偶或子女且分戶者,依戶數分別計算,各戶最高以4口為限。
3、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前項口數計算限制。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節生活扶助金僅得由兄弟一人申領,不得重複。
七、請求複查時間:
1、役男家屬接到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2、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
3、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八、家屬生活困難,需要辦理生活扶助:
是:請攜帶戶口名簿、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辦理。
否: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