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區分
類 別 |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
應 繳 證 明 |
准予延期入營時限 |
一 |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
戶口名簿影本、部隊或入營證明、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至其兄弟一人退伍時止。 |
二 |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三 |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已分娩者,得提出戶口名簿影本。 |
自分娩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
四 |
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配偶病危、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
戶口名簿影本、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死亡者,得檢附死亡證明。 |
以一個月為限。 |
五 |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
相關證明文件。 |
以一個月為限。 |
六 |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
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
至返航時止。 |
七 |
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
司法機關證明。 |
原因消滅時止。 |
八 |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
國防部或內政部死亡通報。 |
自陣亡或殞命之日起屆滿一年止。 |
九 |
一、二十歲以前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 二、年逾二十歲已取得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
高中畢業證明或同等學歷證明、准考證、報名繳費證明或錄取通知證明。 |
一、未滿二十歲者,至二十歲之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二、年逾二十歲者,至放榜日止;已錄取者,至報考學年之十一月十五日止。 |
十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已取得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 |
准考證、報名繳費證明或錄取通知證明。 |
至放榜日止;已錄取者,至報考學年之十一月十五日止。 |
十一 |
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
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未成年且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另檢附雙方家長同意書。 |
以二個月為限。 |
十二 |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二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
訓練機關證明。 |
至結訓之日止。 |
十三 |
經報考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
報考證明書、准考證、全程到考證明或錄取通知書。 |
至考試截止日為止,全程到考者至放榜時為止,錄取後至錄取通知書所定報到之日起十五日為止。 |
十四 |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
海岸巡防單位進出口查驗證明及漁會證明。 |
以六個月為限,如遇「烏汛期間」,持有船員證之漁民得再延長至冬至後三十日。「烏汛期間」之計算,以冬至之前後各三十日為準。 |
十五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等待註冊者。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復學證明、復學通知或載有應復學學期之休學證明。 |
至開學註冊之日止。 |
十六 |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
相關機關(構)證明。 |
至比賽結束日止。 |
十七 |
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
在學證明、在校學業不間斷證明。 |
至畢業之日止。 |
十八 |
接受分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須參加實習課程、暑修者。 |
相關學校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
至該階段訓練結訓日止。
|
十九 |
錄取政府機關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進正式職員甄試,即將接受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等訓練課程者。 |
錄取通知及訓練通知證明。 |
至結訓之日止。 |
附 註 |
一、 表列第二類或第四類之原因,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二、 表列第六類或第十四類延期之船員、漁民,返航(港)後,即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報到應徵,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三、表列第九類之原因消滅後,已年逾二十二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四、 表列第十類之原因消滅後,碩士班已年逾二十六歲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歲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五、以表列第十二類或第十五類之原因申請者,分別以二次為限;以表列第十九類之原因申請者,應併入第十二類之申請次數;年逾三十三歲者,不得以第十二類、第十五類及第十九類原因申請。 六、 以表列第十三類之原因申請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士兵甄選梯次,以報考年度二次為限。 七、本表未規定者,專案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