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機關徵才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徵才公告(經建行政課員1名)

機關徵才
標題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徵才公告(經建行政課員1名)
徵才機關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人事室
職稱 課員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職系 經建行政
名額 1名
性別 不拘
資格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經建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及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有效期間(起) 2025-12-01
有效期間(訖) 2025-12-07
工作項目 1.行道樹及綠地綠美化維護管理業務。
2.環保局空地綠化提報及道路雜草查報。
3.公用事業及工班業務協助事項。
4.其他交辦業務。
工作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臺中市豐原區市政路2號)
報名方式 1.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公告期限內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以線上同意開放履歷方式應徵(履歷表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請於114年12月7日前上傳相關附件電子檔案(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含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最新派令、現職最新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另若有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語言能力測驗及格證書,亦請一併檢附)。
2.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期間,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
3.本所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進行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4.本案除正取名額外,視情況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5.若有需詢問事項請洽(04)25222106分機391宋小姐。
連絡人 宋小姐
連絡電話 04-25222106分機391
  • 市府分類: 徵才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01
  • 發布日期: 2025-1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