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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規定,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範了「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自然人、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若違反同法第8條第1項,對揭弊者採取報復性等不利措施時的處罰,裁罰基準自1147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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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10
  • 發布日期: 2026-07-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