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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暨儘後召集申請公告

一、凡設籍臺中市,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之緩召申請條件者,請於115/4/1日至4/30日止;符合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儘召條件者,請於115/4/1日至5/31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洽詢申辦116年緩、儘召事宜。

二、另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3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條件者,請依限持有關證件逕向所屬單位洽辦,或洽電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電話:231347885656465656435656452313476323130633)查詢申辦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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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16
  • 發布日期: 2026-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 點閱次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