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資格:
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以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領取普發現金1萬元: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
7.前三項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8.第三項至第七項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
9.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於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者,亦得領取1萬元。
二、領取期間:
1.即日起至115/4/30
2.115/4/1-4/30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國民),應於115/5/22前至郵局領取
更多詳情請上普發現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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