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僑民身分,經列僑民管理者,俟在國內居住屆滿1年時,再行辦理徵兵處理。計算方法為: 1.連續居住滿1年。2.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居住逾4個月達3次。3.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