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服務項目 |
應備文件 |
辦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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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調解業務 |
1、調解申請書。 2、聲請人身分證、印章。 3、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其他相關文件(視調解案件需求) |
收案1週內發出調解開會通知單。 |
02 |
法律諮詢服務 |
申請人身分證件 |
每週二上午9時起至11時30分止;每週三、五下午2時起至4時30分止,於本所三樓法律諮詢室。 |
03 |
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補助 |
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統一受理申請,截至名額額滿或經費用完為止。 |
7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4 |
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
1.申請書一份。 |
7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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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原住民經濟弱勢建購住宅補助 |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15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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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原住民經濟弱勢修繕住宅補助 |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15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7 |
原住民急難救(補)助 |
一、死亡救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及家庭經濟是否屬於「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家庭已無足以辦理基本埋葬之存款或收入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 二、醫療補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里長證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住院證明書、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擇其一) 三、重大災害救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 四、生活扶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相關文件,或家庭已無足以認定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收入不敷維持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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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8 |
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 |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頁蓋章後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3.領款收據(請檢附一式12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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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