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服務項目 |
應備文件 |
辦理期限 |
---|---|---|---|
01 |
調解業務 |
1、調解申請書。 2、聲請人身分證、印章。 3、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其他相關文件(視調解案件需求) |
收案1週內發出調解開會通知單。 |
02 |
法律諮詢服務 |
申請人身分證件 |
每週五下午二時起至四時30分止,於本所三樓法律諮詢室。 |
03 |
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補助 |
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在學學生統一受理申請,截至名額額滿或經費用完為止。 |
7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4 |
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
1.申請書一份。 |
7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5 |
原住民經濟弱勢建購住宅補助 |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請攜帶正本,以利承辦人員比對),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15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6 |
原住民經濟弱勢修繕住宅補助 |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請攜帶正本,以利承辦人員比對),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 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
15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7 |
原住民急難救(補)助 |
一、死亡救助 1.三個月內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 2.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一)。 3.死亡證明書正本。 4.喪葬收據正本。 5.存簿正面影本。 二、醫療補助 1.三個月內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 2.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一)。 3.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住院三天以上,診對書上需註明致無法工作達一個月以上)。 4.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擇一)。 5.存簿正面影本。 三、重大災害救助 1.三個月內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 2.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3.存簿正面影本。 四、生活扶助 1.三個月內共同生活之戶籍謄本正本。 2.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財稅證明、醫師證明…等)。 3.存簿正面影本。
|
7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
08 |
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租屋租金補助 |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3.領款收據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者免附)。 5.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
7天內發文送原民會審核。 |